评估减值的房屋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?

2018-12-28 admin

问: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,房屋评估有增值也有减值,均已入账。请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有变化,减值的部分也可以扣减房屋原值吗?
答:《房产税暂行条例》第三条规定,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%到30%后的余值计算缴纳。具体减除幅度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,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。“因此,对经营自用的房屋,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。
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8]152号)*9条“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”规定: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,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,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。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。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,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。
根据上述规定,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,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原值的,不论是否按新调整的房产原值提取折旧,均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。因此,单位房产税计税依据,应根据评估后的金额按照会计制度规定,依据在账簿“固定资产”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扣减房屋余值后的余额计征。 税收,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,随着经济的发展,税收法律愈发繁杂,税收调整愈发频繁,作为企业财务人员,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,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,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,掌握税务实务、税务筹划、税务稽查、税务行政复议,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,成为优秀的财会人。